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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彩礼的返还纠纷(二)

发布时间:2018年1月3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返还彩礼纠纷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领导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法律条文前后款,可以认为,法律仅规定了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生活和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二种情形,而对其他情形并未囊括在内。同时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规定应当返还的比例以及确定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的因素,这给当前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带来诸多不确定性的认定。深圳离婚律师孙律师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婚约财产彩礼的返还比例问题:

第一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第二要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第三要衡量婚约财产数额大小;第四要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

深圳离婚律师,孙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彩礼的返还问题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财力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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