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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彩礼的返还纠纷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未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深圳离婚律师孙律师认为: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区分彩礼的性质。对于假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对借订立彩礼婚约索要财物、买卖婚姻或以订婚为诱饵,骗取财物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该部分彩礼应该全部予以返还给对方。

二、对财物属性进行甄别。对于财物进行易耗和耐损鉴别,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的范围;而对于衣服、化妆品、烟酒、实食物等易损耗的可以不列为返还的财产的范围。

三、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交往互相赠送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以不予考虑在返还财产之列。

四、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经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的生活用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反映在审理时在处理方式上应该灵活掌握。

深圳离婚律师,孙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类似的彩礼返还纠纷时,往往会结合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是否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来判断是否支持要求返还方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返还数额应当根据双方的主观原因、订婚时间、本地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对于双方至今互相收取的黄金首饰、红包等款物,属于赠与性质,依法不予返还。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孙伟伟,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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