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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案例一:房产证证明不了当初购房谁出资 

  双方婚前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黄先生与章小姐在谈恋爱时双方感情不错,想想以后反正要结婚,不如趁着房价还不是很高时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时,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写了黄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如今,两人商量离婚,黄先生不承认章小姐购房时出过资。面对这种情况,章小姐一筹莫展。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子,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房子怎么分成了让人头疼的事。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章小姐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二:婚前“按揭”一旦分手房归谁 

  唐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唐先生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唐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5年2月,唐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2007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唐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张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时间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唐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权证,实际上是唐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议房屋应属唐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其中属于张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张女士。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部分人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非产权人一方也应当享有部分产权。 

  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