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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分手男子欲索借款 女方拒还称是包养费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小丽和阿军是对情人,两年间,阿军给小丽汇款达7.82万元。两人分手后,阿军却将小丽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向小丽索要汇款,说这些钱都是借款。而小丽认为所有汇款都是“包养费”,不应归还。

昨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借贷纠纷,因为没有借据佐证,阿军败诉。

今年48岁的阿军是东北人。2008年5月,阿军到南宁游玩玩耍时认识了当时22岁的小丽。法庭上,阿军说,2008年1月初至2010年2月,小丽以读书、手术、帮家里人还钱等各种借口向他借款。他79次通过银行将7.82万元汇给小丽,另有5次是将现金1.55万元借给小丽。2009年5月21日,小丽还款1.99万元,余款7.38万元至今不还。2010年2月底,他找到小丽要求还款,小丽以没有钱为由拒不还款。为了证明他确实给小丽汇过钱,阿军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对账单。

对阿军的说法,小丽全盘予以否定。小丽说,这些汇款不是她向阿军借的,而是阿军“包养”她期间自愿无偿送给她的。小丽说,她原来在南宁一个高尔夫球场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2007年底,阿军来南宁打高尔夫球时认识她后,就要求她辞职,要她陪伴在阿军的身边,由阿军支付小丽的一切费用,实际上,阿军就是要“包养”她。

每次阿军给钱时,都不要求她写收条或欠条。小丽这两年来,基本上都在阿军身边生活,和阿军同吃同住,阿军还带小丽去过北京、大连、杭州、海南等地旅游。

为了证明两人关系不一般,小丽拿出了20张两人的亲密照片,其中包括12张照片台历。小丽认为,阿军拿出的银行对账单,只能证明阿军付过钱给她,但不能证明这些钱是借款,而这7.38万元,是阿军自愿送给她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军在认识小丽时已结婚,而小丽至今未婚。双方在认识后的两年时间里,阿军通过银行账号向小丽多次数、高频率地支付了总额为7.82万元的款项。法院认为,阿军支付给小丽的钱的行为有悖民间借贷的常理。

虽然阿军否认曾经“包养”过小丽,但法院认为,从小丽提供的相片,以及阿军提供的录音通话来看,均可以推断双方的关系已经远远超出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阿军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未婚的小丽产生超出普通朋友的亲密关系,并频繁给小丽汇款,有悖婚姻家庭伦理。

法院最终认定,因阿军和小丽存在超出一般朋友的关系,且缺乏达成借贷的合意,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驳回阿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