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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确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夫妻忠诚协议 离婚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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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关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夫妻忠诚协议如果附有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不成就则忠诚协议无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原告杨某与张某离婚就纷纷案件,涉及婚后双方签订《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就婚后发生不忠行为的财产处理和如何赔偿做出了约定。同年,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自证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存在婚后出轨行为并承诺如再犯同意离婚及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以上证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该《忠诚协议》及《保证证明》的实质是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这样的认识就本案来说也许妥当,也许大家对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以上司法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二)如果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5423号离婚案件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为了保证家庭和睦,在一次争吵过后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我赵某甲婚后一切财产都无条件给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后为什么事情离婚,我赵某甲都净身出户,财产自动转为我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协议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按承诺书处理,即被告净身出户,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在双方争吵不休的情况下,被告出具承诺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婚姻关系,而不是为了对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产生法律效力。应当看到,导致本案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是任何一方有明显过错,而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对家庭琐事处理方式不同而争吵不止。综上,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三)双方忠诚协议约定法院认为严重损害另一方权利也可能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案件原被告曾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若一方违反约定,自动净身出户,并付给受害方150万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肯定了协议本身的效力。但因为协议内容过于严厉,完全执行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而张甲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已经认为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名为忠诚协议,但其内容实质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约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这一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此约定中所涉财产按双方约定办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予以分割。
“夫妻忠诚协议”的后一部分,约定了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主动放弃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仇甲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而张甲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
(四)如果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而导致协议无效。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刘某某和仲某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在婚内曾签订协议,内容为若刘某违反夫妻忠诚约定则净身出户;双方提前约定的30万元借条在违反协议内容时自动生效。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范畴,协议中通过金钱罚则预设违约责任,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违背了基本法理和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其本身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之列。一审法院对仲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3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该协议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并无不当,不宜凭该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案情可以确定所涉及的30万元欠条并非基于真实借贷等基础关系形成应无效。
(五)夫妻忠诚协议超出民事婚姻法律的范畴,法院会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26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尹某与王某甲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如王某甲出轨(不论生理或心理)则净身出户。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约定确实超出了民事法律的范畴,最好法院认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从立法本意上,仅是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认定该协议无效。
(六)法院在夫妻忠诚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自愿签订,则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再15号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杨某某与陈某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再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079号离婚案件中,原告姚甲曾与被告康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约定如被告康某某发生婚外情,则被告康某某净身出户。法院认为,原、被告以书面的方式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协议内容亦显示该协议是不以离婚为目的的夫妻财产约定,而非离婚协议,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对协议的内容已进行过考虑并同意协议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等特性,不能因表面利益不均等就认定协议显失公平。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合法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就夫妻忠诚协议来说,各个法律人可能认识也不尽相同,各地法院的判决也略有差距,魔鬼藏在细节里,如有相关需要请及时联系深圳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