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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 离婚后丈夫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案例]李女士与王女士是多年的好朋友,2007年3月2日,王女士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向李女士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08年3月1日前归还,借条上王女士签了名。

  2008年6月23日,李女士发现王女士与赵先生已离婚,借款经多次催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及赵先生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在庭审中王女士对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赵先生却以早已与王女士离婚且李女士借给前妻的5万元没有自己的签名为由拒绝偿还该借款。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向李女士借款发生在与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借的,但王女士借款的时候并没有与李女士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偿还李女士借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