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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瘫痪无人赡养状告六个不孝子女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八旬老太瘫痪无人赡养

单加英,85岁,长丰县杜集乡杜集村人,老伴杜金成也80多岁了。老两口一生共养育了三男三女六个孩子,现在最大的64岁,最小的43岁。如今,单加英老人瘫痪在床,得不到应有的赡养。单加英生病前,老人的子女就因为她的赡养问题多次争吵。今年5月,单加英来到合肥的小女儿家中,一天下午,老人突然倒在地上,一条腿摔成骨折,摔跤引发脑梗塞导致她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老人的瘫痪引起连锁反应,谁来伺候瘫痪在床的老母亲怎么伺候虽然有部分子女前来照顾,但是一部分人不出钱也不出力,出钱或者出力的子女为此愤愤不平。单加英寝食难安,决定将6名子女全部告上法庭,并委托老伴杜金成作为代理人出庭。

随后,老人将一纸诉状递交给了长丰县人民法院,该院立即受理。考虑到单加英老人行动不便和杜金成老人年事已高,法院决定将巡回法庭开到老人的家中。据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除了一名在外地的子女无法出席外,其他五名子女都答应受审。

可是,案件审理当天却又出了意外。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9月11日早晨,长子因为担心邻居笑话,拒绝出席,法院只好将巡回法庭设在杜集乡人民政府司法所内。案件原定9:00正式开审,可是只有老人的长子准时赶到,其他四人姗姗来迟。9:40左右,老人最小的女儿才赶到法庭。9:50左右,案件终于开始审理。

争执

老人提出方案,子女意见不一

庭审开始,杜金成向法官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老人介绍,老伴瘫痪在床,这段时间一直由大女儿和患尿毒症的三儿子轮流照顾,其他子女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老人代老伴要求,子女们要么轮流照顾单加英,要么出钱将单加英送到养老院,不过,须是条件较好的养老院。

老人算了一笔账,合肥的养老院价格每月约3000元,因三儿子患有尿毒症,其妻子又有疾病,所以有另外五个子女共同承担,每人每月约需600元钱,老人还上交了两份材料。

第一份材料是老人所在村出具的材料,证明老三确实有尿毒症,他的妻子有脑瘤,家中贫困不堪,无法赡养老人。同时,老人还出具了两份医院的材料,佐证村里出示的材料。

至于如何赡养老人,大家分歧较大。长女同意送到养老院,长子不同意,“我每个月拿不出600元钱。”老五老六同意送养老院,不同意轮流照顾,而老三同意轮流照顾,却没有这个能力。而未出席的老四庭审理前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

主审法官发现,除了长子,大家基本上都同意将单加英送到养老院生活。几名法官轮流给长子做思想工作,但长子自始至终都表示无力承担每月600元的赡养费。

本案当庭未作判决。

关键

六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

子女们是否有能力赡养老人,收入至关重要。在法庭的询问下,大家分别报出了家庭收入。

长女夫妻均在合肥工作,拿着退休工资,两人相加3500元左右。长子则一再强调收入很低,“我们夫妻俩每人每月收入720元,老伴生病常年要吃药。”不过,此言一出,就遭到其他子女反驳。一名子女告诉记者,大哥在一个政府单位看门,收入不低,另外其子女收入也不少。

老五在合肥市开理发店,问及收入,他一直不明确回答,“每月收入不固定。”老六则说,“我们夫妻呆在家,没有收入。”但其他子女称老六在合肥开店,不可能没有收入。

法官点评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生活发生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的父母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的六个被告,均系成年子女,除一个子女身患尿毒症家庭特别困难外,其他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并非平均义务,对无赡养能力的子女,在处理个案时,法官会注意掌握分寸。

目前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条不多,法官审理赡养案件,主要靠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尽可能多地为各方当事人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审判人员在庭后表示还将继续做好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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