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马某,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
被申请人:王某,男,回族,1986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的余额及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银行存款及资金往来明细(包括交易对手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具体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马某诉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申请人无法详细掌握被申请人名下的夫妻共同银行存款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包括转账对手、转账对手账户情况)。经依法调查取证,申请人获悉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开设了其他大量银行账户。因其账户较多,贵院多次通知其自行调取并提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但截至第二次庭审时,被申请人依旧未履行银行账户财产的如实申报义务,且拒绝提供相应银行交易流水。庭审时贵院再次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交相应的交易流水明细,否则,法院将依法调取全部账户交易流水,但被申请人依旧未能如实提供相应银行交易流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调查,请予以准许。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明细:
1、开户行:平安银行水贝珠宝支行,
账号:******************;
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支行,
账号:***************;
附件2.再次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具体原因及账户信息来源:
附件3:已调取银行流水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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