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法院处理离婚双方争议的房屋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本文介绍法院处理离婚双方争议的房屋,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如果属于自行购置的商品房,付出与所得的差距并不特别明显,双方的分歧也不会很大。而当事人根据一定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所花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

  推荐阅读:

  离婚房产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本解释规定只视具体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对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解释(二)》总结实践中一些地区较为成功的经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做法。比如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离婚时常见产权房的分割纠纷与处理

  ⒈还未取得产权或完全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⒉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房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⒊双方婚后出自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应属一方财产。

  ⒌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婚后还款如属共同财产,应进行部分分割或补偿。

  ⒍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其实就是产权证的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法院存在两种判例。

  ⒎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证明出资,获得补偿。

  ⒏父母参与购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