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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 2008年被告张某在四川出差期间认识了被告吕某,随后双方通过电话、信息联系,并逐步发展成情人关系。2008、2009年张某通过其银行卡刷卡消费103393元支付房款的定金、首付款和委托装修款,该户的户主为吕某。2010年张某通过其银行卡转账给吕某130000元(注明还款),吕某用其银行卡在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130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 2008年被告张某在四川出差期间认识了被告吕某,随后双方通过电话、信息联系,并逐步发展成情人关系。2008、2009年张某通过其银行卡刷卡消费103393元支付房款的定金、首付款和委托装修款,该户的户主为吕某。2010年张某通过其银行卡转账给吕某130000元(注明还款),吕某用其银行卡在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130000元。原告马某认为该款系张某为吕某购买汽车所支付。2011被告张某刷卡消费535000元购买轿车一辆,销售发票开具给吕某的。原告马某认为上述两笔款系张某为吕某购买汽车所支付。马某认为丈夫张某赠与给吕某财物的行为无效,吕某应当返还从张某处取得的财物合计人民币789993元。

  对原告所主张的上述款项及陈述内容,被告张某均予确认。此外,张某表示除支付涉案的钱款外,其还支付购买了涉案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并承担了与被告吕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被告吕某则表示被告张某支付款项的事实存在,但系作为其向被告张某的借款,在此后其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涉案款项,且因双方之间多有借贷往来以及其后的合伙投资关系,截止至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已经对投资款项在其他法院调解确认无纠葛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上述款项。

【主要观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等于赠与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张某对吕某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已通过汇款、刷卡等行为完成,不应予以撤销。张某对吕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马某的共同财产权,张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马某不能要求返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非因离婚不能分割,所以该无效行为及于此转让行为中的整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吕某应当归还全部赠与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张某应当享有一半处置权。张某未经协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吕某,侵犯了马某在共同财产中的那部分所有权,故该赠与行为应部分无效,吕某只需向马某返还所诉款项的一半数额。

【法官裁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原告马某、被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之间所争议的内容为:被告张某支付给被告吕某的财物的性质以及被告吕某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原告认为本案讼争钱款系赠与,被告张某对此无异议,被告吕某则认为系借贷以及投资往来。通过审理查明的内容,可以确认的是两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多次双向银行转账往来,并非单纯由被告张某转账给被告吕某,且其二人之间尚发生有共同投资行为。虽然被告张某在婚外与被告吕某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且从一般社会认知以及两被告各自的经济收入状况来看,不能排除被告张某赠与行为的可能性,但仅从原告目前所举证据,不能确认被告张某支付给被告吕某的财物系其单方赠与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张某赠与给被告吕某财物的行为无效,以及要求被告吕某返还原告涉案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关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同时,该转让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从原被告的举证来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吕某名下的房车系被告张某单纯赠与,且被告吕某举证证明两被告之间有投资和借贷关系往来,在充分考虑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俞婧 石玉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