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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状告"小三"让其还钱 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判决
案例一:李刚与王娟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一直无子女。为了生育孩子,丈夫李刚背着妻子在外养“小三”,并先后给了“小三”十几万元。妻子王娟发现后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小三”返还钱款。海南一中院二审判决返还全部款项142000元。 2007年1月,李刚与王娟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从事水果、瓜菜的收购、销售生意,但一直未生育子女。2012 年年初,李刚在三亚某夜总会结识了李晓莉 ...

案例一:李刚与王娟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一直无子女。为了生育孩子,丈夫李刚背着妻子在外养“小三”,并先后给了“小三”十几万元。妻子王娟发现后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小三”返还钱款。海南一中院二审判决返还全部款项142000元。

2007年1月,李刚与王娟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从事水果、瓜菜的收购、销售生意,但一直未生育子女。2012 年年初,李刚在三亚某夜总会结识了李晓莉,为了生育孩子,李刚与李晓莉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李刚先后多次向对方银行转账共计70000元,现金存款52000元,赠予现金50000元。李刚还为其刷卡消费20000元用于购买东风日产小轿车。妻子王娟发现后,要求李晓莉返还款项未果,于2012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刚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192000元处分给李晓莉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晓莉返还其非法获取的192000元。

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车款证明和李晓莉的银行账户存款明细对帐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刚为了生育孩子,无视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与李晓莉有暖昧关系,应予谴责。李刚是否处分与王娟共同财产及是否赠与给李晓莉,无依据予以足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王娟的诉讼请求。王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刚婚外结识李晓莉后,婚外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的行为亦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予谴责。二审中,李晓莉已自认李刚通过银行转账70000元、现金存款52000元到其银行账户,也确实使用李刚的农业银行卡消费20000元用于购买东风日产小轿车。结合一审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刚合计将142000元给与李晓莉。至于王娟上诉主张李刚交50000元现金给李晓莉用于购买东风日产小轿车,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李刚交给李晓莉的款项是否是赠与,其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娟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否认定无效问题。李刚给与李晓莉的钱财,是基于与李晓莉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刚将142000元无偿给与李晓莉的行为,属于赠与。李晓莉辩称李刚存入其银行账户及其刷卡消费的款项,部分是归还的欠款、部分是两人一同赌赢的钱、部分是受李刚之托用于购买彩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李刚与王娟婚后并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刚未经王娟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共计142000元赠与李晓莉,侵害了王娟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李晓莉亦非有偿取得,故李刚的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海南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李晓莉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娟返还142000元。

案例二:东莞一男子花钱养小三老婆起诉追回财产44万元

  法院判定出轨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判令“小三”返还相关款项

  还没有离婚,丈夫就在外与“小三”同居,先后给“小三”汇款、买楼、买车,共计花费60多万元。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财物赠予。法院认定丈夫支付给“第三者”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行为无效,“小三”须偿还财物。

  文艳与范仁是夫妻,2012年初,范仁与林莹莹相识并同居。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范仁先后向林莹莹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号汇入20余万元;2012年4月,范仁为林莹莹支付了一套房子的定金及首期款20余万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林莹莹名下。2012年12月,范仁还为林莹莹购买小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文艳发现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随即将丈夫范仁和第三者林莹莹告上法庭,以侵犯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范仁对林莹莹现金62万余元的赠予,并将该笔财产全额返还自己。

  法官审理认定范仁给林莹莹的款项为夫妻共同所有。范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支付给第三人,其支付行为无效,林莹莹负有返还其受款项的义务。

  由于转账的20余万元,文艳和范仁都没有证据说明具体金额及用途,法院认定,两被告应负担同等的返还义务,判令林莹莹返还款项44万余元。

来源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