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为争股权转让款,夫妻形同陌路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股权转让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能结为夫妻理应珍惜情缘,若缘已尽,也该好聚好散。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每对夫妻都能经营好夫妻关系,一旦感情破裂,其中的恩怨和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纠葛就会浮出水面。近期,虹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露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张露与李涛2010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小两口甜蜜恩爱,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能结为夫妻理应珍惜情缘,若缘已尽,也该好聚好散。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每对夫妻都能经营好夫妻关系,一旦感情破裂,其中的恩怨和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纠葛就会浮出水面。近期,虹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露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张露与李涛2010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小两口甜蜜恩爱,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上的矛盾渐渐暴露,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感情逐渐疏离,2013年两人选择了分居。此后丈夫李涛提起诉讼要求结束婚姻关系,2015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按理说,两人的爱恨纠葛就此了结,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原来在离婚诉讼中,张露曾提出2011年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李涛曾是金辉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高达40%,后其将股权转让。张露认为该笔股权转让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于李涛当时在庭审中否认收到过转让款,张露亦无法对此举证,故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股权款分割事宜作出裁判,这就为离婚后的官司留下了伏笔。


  拿到离婚判决书后的张露暗自神伤,经历了感情创伤的她亟需调整状态重新生活,然而,股权转让款却成了她心里的疙瘩。心有不甘的她在经人指点后,于今年年初向前夫李涛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之诉,想以此为突破口,获得财产分割上的优势。法庭上,张露称李涛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2011年与案外人李玉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40%的金辉公司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案外人李玉芳,其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应属无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涛与李玉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庭上,李涛表示很无奈,他说李玉芳并非陌生人,而是自己的亲姑妈,自己当初转让公司股权一事并未隐瞒前妻张露,张露对此不仅知情而且也是同意的,不仅如此,这家公司设立时是自己继母和父亲出资的,自己并未实际出资,只是挂名而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本案中,金辉公司自成立之初登记的持股40%的股东即为李涛,并不包括张露,即张露并非该40%股权的登记共有人。尽管李涛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一节事实发生于其和张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李涛提供的银行业务材料可看出,金辉公司设立之初的注册资金300万元均来源于其继母,张露主张该40%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参与设立金辉公司。此外,从之前的离婚判决书中可发现,自2013年起张露才与李涛分居,但股权转让协议在2011年已订立,此时张露与李涛还是夫妻,且距结婚仅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从生活逻辑经验判断,张露应该知晓李涛向其姑妈转让金辉公司40%股权的情况,而在离婚案件中,张露亦称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并未破裂,故在本案中张露表述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其完全不知情,与常理不符。最终法院未支持张露的诉请。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为化名)


来源:解放网,作者:陈琼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