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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张某的委托,担任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告起诉状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侮辱诽谤被告 ...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张某的委托,担任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告起诉状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侮辱诽谤被告,原被告之所以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对被告过于苛刻的要求和不近人情的控制导致的,婚前婚后原告的极端行为甚至让双方未形成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同意离婚,但不能将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推给被告。

二、被告要求的精神赔偿及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有些荒唐,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提供的婚前协议是原告实现拟定,让被告签字,协议内容荒唐且违法,被告当时很迫于马上就要登记结婚无奈之下签订。如果依据该协议第六条、第七条,原告一再提及被告于前期的种种矛盾,甚至人身攻击被告,并人身攻击被告,更甚至将其与前任男友照片上传空间,那么原告应该净身出户并赔偿被告壹佰万元。

三、原告起诉时及庭审时一直否认收到佳兆业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所退回的购买金域天下花园的退款500537元,原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且情节恶劣,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根据法院庭后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实开发商已经将购房款退回原告的银行账户,且原告已经分多次将款项转移并注销银行账户,原告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针对原告的上述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

四、被告婚前的房产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并没有办理房产转移过户,退一步讲,即便被告曾经签过该协议,那么根据原告婚后的种种违法行为、对于被告女儿的无理要求,甚至为了私吞购房款,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被告已经当庭表示及正式作出撤回当初所签订协议中关于被告个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即撤销关于被告个人财产部分对原告的赠与。

五、婚后被告一直忠于夫妻感情,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情况,原告在盗取、伪造的邮件的基础上形成的被告的所谓的“原告出轨”的证据资料,此外,原告不择手段的在被告的朋友圈损害被告声誉,给被告名誉造成极坏影响,其应该对夫妻感情破裂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保留追究原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对原被告的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原告的无理诉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谢谢!

                                                    代理人:孙伟伟律师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