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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时将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5年9月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房产约定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升高,房产成为离婚过程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调解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现象。通常情况下,有的当事人至少拥有一套住房,且城镇房屋价值大,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意识较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房屋产权的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也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除规避债务等特殊情况下 ...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价值不断飙高,自2015年上半年开始,深圳的房产上涨幅度继续领涨全国房产市场。深圳的离婚率也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为夫妻双方最纠结的问题之一。通常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往往会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给未成年子女。但鉴于房产政策的限制,往往无法将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这样分割,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爱护。打算离婚的双方即便分开,但是二人还是希望能够将房产留给子女作为未来生活的保障。

深圳离婚律师孙伟伟律师认为,这种分割财产的初衷及想法是好的, 但结合实践经验及已发生的纠纷来看,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拒绝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房产转移过户。大部分离婚当事人在签订约定将房产给子女的离婚协议时,并没有意识到可能存在的过户问题,认为既然有法院的调解书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或是房屋价值的升高,可能出现当事人反悔后拒绝协助另一方当事人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二、房产的登记方或孩子的是实际监护人将房产进行变卖,直接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一般跟随离异父母中的一方生活,那么作为监护人在经济紧张或其他情况下将尚未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擅自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导致产生新的纠纷产生。

三、另外一方反悔,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在房产尚未完成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前,赠与方有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撤销,是否可以进行单方撤销,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四、房产的实际使用问题。约定将房产给孩子的本意是在未过户期间,房产应该是由未成年子女实际占有及使用,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房产被其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另外一方在得知房产被不当使用的时候提出异议,从而引发新的纠纷。

综上,深圳离婚律师孙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拟将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潜在的风险,法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也会行使法律释明,提示将共有房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避免二次纠纷的产生。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孙伟伟,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离婚。联系电话1371455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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