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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时应补偿对方

发布时间:2015年8月30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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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一方长期不仅抚养义务,有时候抚养费数额也不是特别大,一方并没有单独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起诉离婚,是否应该得到补偿呢

下面是一则媒体的报道:近日,江苏某市某区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60000元。问题来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下面是媒体介绍的详细情况:

夫妻女方江西籍女子张某于1990年与姜堰籍男子陈某相识后同居生活, 1991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起,张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后,张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陈某分居生活。张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0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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