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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录音录像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从众多的离婚当事人咨询中发现,多数离婚当事人对对方的婚外情取证束手无策。当他们求助于一些专业的侦探机构,或非很多钱却常常被骗或是引火烧身。对于婚外情他们能够收集的常常是一些监控资料及录音资料,这些证据是否有效呢?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样的录音证据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深圳离婚律师从众多的离婚当事人咨询中发现,多数离婚当事人对对方的婚外情取证束手无策。当他们求助于一些专业的侦探机构,或非很多钱却常常被骗或是引火烧身。对于婚外情他们能够收集的常常是一些监控资料及录音资料,这些证据是否有效呢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样的录音证据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录音录像及监控资料表明了双方婚外情的事实,或具有婚外情的高度盖然性,所以这些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大家,夫妻感情破裂的对于对方还是以宽容为主,不要因为婚外情取证引发其他问题甚至危及自己的安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但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认为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此外,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证据来收集,尤其是暧昧短信。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存储,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还可通过运营商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号码、内容打印后签字盖章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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