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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7月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诉讼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