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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出钱为夫妻购房 离婚时是否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5年5月31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房产分割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份,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深圳市某公寓一套房子,当时房子的首付60万元是由刘某的父母出的,余下部分是由夫妻二人一起按揭贷款偿还的,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的名字。现在王某和刘某正在协商离婚,讨论财产如何分割 ...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份,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深圳市某公寓一套房子,当时房子的首付60万元是由刘某的父母出的,余下部分是由夫妻二人一起按揭贷款偿还的,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的名字。现在王某和刘某正在协商离婚,讨论财产如何分割,刘某说要先还60万元给父母,然后才能再就房子分割问题协商。但是王某认为这些钱不是借款,是刘某的父母赠送给他们夫妻双方的,不应该在离婚时还给刘某的父母。请问,这些钱到底要不要还


    深圳离婚律师孙伟伟律师解答:该案主要涉及该笔购房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款,如果确定了该款的性质,离婚时就能合理处理。首先,如果是借款的话,那么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当然要返还刘某的父母。如果是赠与款的话,那么就要看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若仅仅是赠与刘某一人,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刘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分割范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的房屋是你和刘某结婚后购买的,如果刘某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款赠与刘某个人的话,那就应该推定为是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最后,本案中该款应认定为刘某的父母对王某和刘某的赠与,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该款无需向刘某的父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