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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纪律可作为离婚时的呈堂证供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离婚案件中的证据。这意味着今后网上聊天记录可成为“呈堂证供”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离婚案件中的证据。这意味着今后网上聊天记录可成为“呈堂证供”的一部分。


      央广网财经北京2月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网络聊天需谨慎,上网发帖要小心”,这是这两天很多人讨论最多的一句话。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这份被称为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被很多人形容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两年过去了,历经多次论证起草和审委会讨论,这份长达23章、多达552条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才应运而生。这份司法解释的出台无论是对今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还是对普通百姓维护正当民事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