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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房屋婚后产生增值等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5年2月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共同财产
案情: 胡某与许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许某婚前所有的一套小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胡某与许某协议离婚时,对许某婚前房屋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胡某认为,许某名下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20万元和租金1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有权分得18万元。而许某认为,他婚前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

案情:

胡某与许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许某婚前所有的一套小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胡某与许某协议离婚时,对许某婚前房屋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胡某认为,许某名下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20万元和租金1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有权分得18万元。而许某认为,他婚前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孙伟伟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个部分。自然增值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据此,深圳离婚律师分析,许某个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万元仍属其个人财产,胡某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该房屋出租获得的16万元租金,系投资收益,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胡某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