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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2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房屋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的 ...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无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对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属于共同财产房屋的严责上应该认定为无效,但买房人为善意的第三人的,则合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