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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离婚案件涉及家暴,举证难导致家暴事实未得到法院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家暴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问题。在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也在日趋增多,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安定。

  2015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广西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调研情况,并对去年10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进行详细解读。

  三成离婚案件涉及家暴

  为了掌握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基本态势,广西高院民一庭通过随机抽取100件婚姻家庭案件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开展调研。

  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介绍说,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看,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有30件,其中有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其中不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调查,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男性,发生家庭暴力的28件案件中,全都为男方施暴。施暴者年龄段多为30岁至50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以农民居多。

  施暴者施暴的对象主要为自己的配偶,少数还包括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暴力形式多为殴打、辱骂等,也有受害者提出遭到虐待,但未见有主张性暴力或冷暴力的纠纷。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肉体和精神都出现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家庭暴力为何频频发生广西高院民一庭分析认为,虽然“男女平等”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一些男性“男尊女卑”等传统夫权思想严重,认为丈夫应该控制妻子的一切,稍不如意,妻子就成为丈夫出气泄欲的暴力对象。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表现尤为突出。

  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大部分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妇女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成为丈夫随心所欲的施暴对象。

  此外,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且现行法律也尚没有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许多公民都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往往被人们忽视或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私事而不受重视。

  法院直接认定构成家暴案件少

  目前,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时,法院即使判决离婚,但直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很少,对当事人基于家庭暴力提出的相关诉请支持率也相对较低。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尽管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对受害人从宽的原则,但有不少受害人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家庭暴力行为一般较为隐蔽且具有偶发性。受害人普遍存在仅有个人陈述而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的问题。即使有证据提交,一般也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社区妇联的投诉举报、医院病历等,但这些证据一般较为零碎,证明力低且彼此间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证据链,在施暴方否认的情况下,法院缺乏足够依据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此外,按现行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证明标准在实践中较难达到,主张方不仅要证实有家庭暴力存在,同时还要证实确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对主张方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对法官的裁量能力也是不小的考验。

  当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来约束家庭暴力行为。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则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婚姻法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的不完善,势必带来司法、执法上于法无据的困境。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干预,施暴者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没有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很难收到实效。

     深圳离婚律师建议,为更好保护自己,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可采取以下方法取证:

      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

  (1)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2)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3)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

  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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