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深圳离婚律师关于假离婚时签订协议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2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法律效力
    深圳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律师孙伟伟律师执业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714556707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 ...
http://www.sunweiweilawyer.com/

    深圳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律师孙伟伟律师执业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714556707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14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深圳离婚律师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代理人深圳离婚律师的抗辩意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法官认为,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深圳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律师孙伟伟律师执业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714556707。

       深圳离婚律师网,网站:http://www.sunweiweilawyer.com/。

       深圳刑事辩护网,网站:http://www.suns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