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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30年夫妻闹离婚 法院:婚姻无效认定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0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如果存在法定的上述情形,即便已经登记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也是无效婚姻。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如果存在法定的上述情形,即便已经登记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也是无效婚姻。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近日来,浙江台州三门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家住台州三门花桥的泮某与朱某均生于1963年,因泮某的父亲与朱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当时为了亲上加亲,两人从小就订了娃娃亲,并于1984年农历10月份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喜结连理。
  现两人膝下育有一子,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加上朱某性格固执,脾气暴躁,经常无故对泮某实施家庭暴力,使得泮某不堪重负。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家庭暴力的施压,2014年12月,煎熬了30年的泮某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泮某与朱某的亲表兄妹关系。后经仔细询问,双方也都对此予以承认。
    法官审理后认为,泮某与朱某是事实婚姻关系,且两人系亲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法官说,泮某与朱某的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则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在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里的关系,实则为同居关系,但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据悉,两人在宁波鄞州高桥有两套房子。在法庭的主持下,泮某与朱某对此依法进行了协商分割,两人各分得一套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却事由,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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