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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1月9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卖房
 【案情简介】   高某欲购婚房,挑选了几套后,最后看中了一套熟人介绍的房屋,此套房屋价格低、位置好、有升值空间。但有一点让高某很纠结,熟人告诉他,房主王某比较可怜,丈夫出去打工后一直就没有回来,留下王某和女儿相依为命,现在女儿要上初中,而且成绩很好,王某不得不把和丈夫一起买在城区的房子给卖了,供女儿读书。对高某来说这事儿是好事,既能帮助王某,又能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子。

 【案情简介】

  高某欲购婚房,挑选了几套后,最后看中了一套熟人介绍的房屋,此套房屋价格低、位置好、有升值空间。但有一点让高某很纠结,熟人告诉他,房主王某比较可怜,丈夫出去打工后一直就没有回来,留下王某和女儿相依为命,现在女儿要上初中,而且成绩很好,王某不得不把和丈夫一起买在城区的房子给卖了,供女儿读书。对高某来说这事儿是好事,既能帮助王某,又能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子。但房屋产权证同时写下了王某和其丈夫的名字。这对高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影响呢困惑的王某找到门头沟区雁翅镇司法所咨询,想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作为买房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法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在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即善意购买,在合理价款交易的条件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本案中,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虽然有偿,但高某也已经从熟人口中了解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无法构成善意。所以,买卖行为有效必须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而王某的丈夫已经失踪多年,若要符合条件可以由王某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请其丈夫死亡,或起诉离婚并申请分割财产的两种方式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