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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困难继父仍要抚养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沈某是智障人士,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16岁的时候,父亲去世,其母王某与张某再婚。沈某和其母一起搬进继父家靠张某的工资生活。再婚的3年生活中,王某和张某因性格不和,不断发生争吵,感情破裂。王某想提出离婚,却因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没能力养活沈某而犹豫不决。王某询问,张某不是沈某的亲生父亲,自己能不能要求他支付抚养费?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沈某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王某与张某再婚后,张某与沈某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所以王某和张某离婚,可以要求张某尽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