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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后可否要求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基本案情:丁浩,男,父母于2000年5月协议离婚,丁浩随母亲王秀娟共同生活,父亲丁勇没什么钱,就放弃了当时应得的所有财产来折抵抚养费。2005年7月开始,王秀娟因患糖尿病,经常需要住院治疗,每月的治疗费用开销很大,单位效益也不景气,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单亲家庭生活变得更加困难。而当时刚满18周岁的丁浩尚在某全日制高中上学,家中已无法拿出多余的钱来供他上学,于是,2006年6月,丁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丁勇给付其抚养费。丁勇则答辩称孩子已成年,故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母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应当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着规范和引导作用。《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丁浩虽已成年,但尚在全日制高中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浩的母亲已患糖尿病一直在治疗中,每月收入仅800元,丁勇已再婚,现月收入1500元,丁浩的母亲现生活有一定困难,丁勇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的支付,遂判决被告丁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400元给原告丁浩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另外,在变更抚养费数额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有父母双方协商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的正常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因为现实中,有的父母为了达到免除自己抚养责任的目的,或者为了争取子女、完全断绝与对方的联系,不惜在抚养费方面做出让步,但不适当的让步,受损害的往往是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子女抚养费的确立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