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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房屋为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共有,离婚案件中如何处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争议的房屋为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共有,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现已结婚多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双方兴趣爱好的差异,夫妻逐渐产生矛盾,最后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婚后的房产。

  

  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分割婚后住房的要求,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该房产产权证并非自己一人名字,还有原告母亲的名字,原告母亲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第二,该房产之所以写有自己的名字,是由于为了房屋按揭贷款的需要,母亲年龄大了,银行不给贷款,所以才在购房人栏加上原告的名字,但不论是首付款还是按揭款都是父母支付的,自己分文未出,该房实际产权人应是原告的父母。因此,原告不同意分割该住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房产系婚后所购买,产权人为原告及原告母亲。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此套住房的产权问题争议较大,而且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故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该套住房另案处理。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能否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或者说能否追加该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同时,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因此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