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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约定子女探视权?

发布时间:2024年3月30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后如何约定子女探视权?
离婚后的子女探视权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也是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子女的探视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以保障子女与非抚养方的亲子关系。

离婚后如何约定子女探视权?

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探视权,法律秉持的原则是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尊重子女的意愿,并确保其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联系。抚养权的归属并不影响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夫妻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如何处理?

夫妻债务的处理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而个人债务则由各自承担。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该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对方完全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债务的分担进行约定,但这并不能改变法律上的责任,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仍需对全部或部分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列出所有债务,区分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并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每项债务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建议在处理复杂债务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双方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院的帮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作为父母,无论离婚与否,都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子女的权益,确保其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