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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能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青春损失费指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要求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要求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在我国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情简介

徐女士谈了一个男朋友,在一开始的时候,两人如所有热恋中情侣一样,许下了一个个山无棱,天地合的誓言,然而不是所有的爱情都有一个天长地久的结局。红尘纷扰,世事浮华,两人在一段时间的极限拉扯后,这份爱终是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徐女士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30万元。

情形一

在怀有对徐女士的愧疚和这段爱情的一丝余温的情形下,男方答应了,并与徐女士签订了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可爱情归零,愧疚消散之后,男方却不愿意再履行补偿协议,最终徐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议,支付30万元青春损失费。

情形一分析

基于现有法律法规而言,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两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协议,是用金钱的方式补偿双方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青春损失费不仅没有法律支持,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公众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而法院判案是要以法律为依据的,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青春损失费赔偿的请求,法院会驳回。

情形二

男方向女方支付了30万青春损失费之后,之后与朋友聊天,才知道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遂要求女方返还。
    情形二分析

虽然“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他人权益(如配偶的财产权益),“青春损失费”法律并不禁止。而且如果已经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自愿支付一方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综上所述

“青春损失费”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也不为法律禁止。社会男女平等,时代思想逐渐开放,或自我意识的觉醒,或迫于生活压力,或作为婚前检验对方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在恋爱到一定阶段后选择同居,而索要“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大多基于同居关系而来。同居万般好,选择需慎重,且爱且珍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章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