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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大额培训班等抚养费如何负担?

发布时间:2022年7月1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系原告李某甲的父亲,被告与原告母亲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1217日生育原告,后于20181127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某甲抚养权归肖某,随肖某共同生活,李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李某甲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李某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李某甲在学的兴趣班李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李某意见),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肖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李某抚养费按月支付,每月不晚于第5个自然日前将当月抚养费支付给肖某,并一直支付到李某甲大学毕业独立工作生活为止;如有任意一期李某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则李某同意变卖山东省招远市某处房产用以偿付,此偿付在售出后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肖某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即时向法院起诉,并有权参照上一年度抚养费金额要求李某一次性预付剩余年度抚养费。李某同意单独支付李某甲2019年上半学年学校收取的学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陆万元,此费用将在入学前直接转入学校账号。离婚协议书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12月至20197月期间,被告已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以下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钢琴课及相关费用、英语阅读课、生日蛋糕及送礼、班费及学校学杂费、学校早点费、书籍、春夏校服费、芭蕾课及考级标准服装费、2019年年度校车费用、羽毛球课及集训、旱地冰球课程及相关费用、牙医相关费用、美术课、街舞课、年度商业保险、轮滑球课程及相关费用、游美夏令营、泉州古建筑游学团及机票、机器人学校集训、暑期机票及高铁费、室内滑雪兴趣班及集训、千岛湖夏令营交通费、玛蒂尔达音乐剧、201812月、20191月及20197月的餐费。

除上述费用外,201812月至20197月期间,原告还发生如下费用:书籍62元、电动牙刷牙膏276元、衣服777元、零食165元、芭蕾考级费用495元、机票(长春)1,460元、钙铁锌口服液184元、摇滚学校音乐剧780元、展览300元。
20198月至201911月期间,原告发生如下费用:旱地冰球相关费用4,740元、牙医费1,200元、钢琴课6,828元、学校学费及学杂费62,500元、班费500元、书包文具及服装2,749元,羽毛球课程费用4,500元,护眼灯1,999元,芭蕾学费及鞋子费用3,203元、舞台剧560元、艺术展320元。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20198月至201911月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333元,共计33,332元。
201811月至20197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

2020430日,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52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截至201911月底的抚养费24,381元;二、被告李某自201912月起至20336月止,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李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0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86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高至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但该主张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抚养人具有负担能力和负担意愿的事实基础,故在抚养费金额的认定上应依次进行如下审查:

一、审查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

原告母亲肖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被告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一)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形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便该约定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8月至2019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4,200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原告所提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支付的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201912月起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被告虽就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提出异议,但亦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法院予以采纳。

(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没有约定或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下,则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结合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就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否进行严格审查。

二、审查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在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高额抚养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高频开支是否合理以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在读小学生,其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活动十余项之多,可谓“精英化教育”,在费用认定时应根据培训费的参与情况予以区分。

(一)对约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既已参加的培训项目支出,应考虑到该费用支出并未超出抚养人的合理预期,为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将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原则上该部分费用主张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8月至2019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20191月原告支出的芭蕾考级费、冬令营(长春)机票合计21,226元,上述课外活动系肖某与被告离婚前,原告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原告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

(二)对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则应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这既保障了抚养费支付一方享有与支付义务相关的知情权,又尊重了未实际抚养的一方父母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此情形下,实际抚养一方负有当然的告知义务,其主张费用时应就向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征得了对方同意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抚养人之间未协商或协商不成,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支出的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本案中,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201812月至201911月期间,原告因购买书籍、电动牙刷、服装、零食、钙铁锌口服液、护眼灯、书包文具以及观看舞台剧、艺术展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当然,对于兴趣培训班投报较多的情形,必要时,可结合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层次、教育阶段,做出是否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选择。同时针对该征询意见,就费用主张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三、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标准判断,应从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予以考察。其中,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客观上可能存在浮动性和不确定性,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有无负担能力不能单纯考察某一时间结点的收入水平,而应对支付义务人的整体收入能力进行判断,短暂性的工作调整致使收入减少并非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的调低。支付义务人存在固定资产或存在其他财产性收益的情形下,也应视为具有负担能力。

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法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文章来源:法律服务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