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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2年6月1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截止至2021年10月,中国已经与39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已生效的有38项,其中34项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此外,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先后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美国等国法院的商事判决,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先后得到德国、新加坡、美国、以色列等多个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中国法院共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301件,审结1226件,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的1142件,涉及30多个国家。[1]


     基于国际法中的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2019年7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中国曾多次选派资深法官参与该公约的起草谈判,并对公约文本进行了签署确认,但该公约仍有待在中国被正式批准生效。
     在公约正式生效前,中国法院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有两种:(1)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2)互惠原则。

     一、法律规范现状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主要规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综上,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有三个基本条件:1、外国民商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为确定判决;2、中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了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3、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民商事判决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规定还包括:1、申请主体可以为案件当事人或外国法院;2、申请的法院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3、申请材料应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本文字;4、审查的形式依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5、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以执行令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出了如下补充解释:
     第一,第543条规定,除提交申请书以外,还需要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如遇外国法院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该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第二,第548条规定,审查方式是组成合议庭审查,且申请书应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对该案的意见。

     二、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系为实现外国判决所确认的债权人的民事权利之目的,通过中国的执行机构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总称。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分为承认与执行两个环节。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的概念,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承认的目的。承认外国判决是指外国判决经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可其具有中国判决同等的效力。执行外国判决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判决,可作为执行依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三、外国判决承认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方式
    各国司法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直接提出;二是由判决作出国法院根据签订的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法院提出。
向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若判决作出国与中国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申请方式应依照条约规定行事;没有条约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则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中国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若外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该国当事人应依条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交相关文件。
     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民事判决,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文件
     向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4、证据材料。
     如提交的材料系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三)管辖
     依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除此以外,《涉外诉讼管辖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享有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管辖权。
承认和执行中国港澳地区的民商事判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承认和执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的管辖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
    (四)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判决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1、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2、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的,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中国在适用互惠原则时,不仅必须由当事人证明中国法院的判决曾经在判决作出国获得过承认和执行,还要证明,假设正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这份判决是中国法院作出的,那么在同等条件下,该等判决也将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予认可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判决具体表述不一,但内容大致相同。本文以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为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2、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3、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6、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7、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六)救济途径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民商事判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裁定、不予认可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表述各有不同,内容大同小异,以涉台湾规定为例)

      四、执行操作流程

   (一)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在中国申请执行经承认的外国判决,执行法院是可以选择的。执行法院即可以是作出承认裁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与作出承认裁定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予以执行。具体包括:(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禁止执行的财产不得执行。

      五、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以及涉外司法举措的不断创新,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涉外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经检索发现,近四年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典型案例中,多数案件受理法院均支持了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可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比率很高。
     此外,近年来中国法院执行机构采取现代化、信息化、一体化的查控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监控,在无可供财产执行的情况下,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言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效果,展现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国际形象,也为营造诚实信用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比如,在 2019 年上海一中院审理的“高兴达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高达三千多万。执行程序中,法院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何建华持有的上海虹桥大通阳商厦有限公司 39.83%的股权,为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跨国纠纷创造了积极条件,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1]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