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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给小三的财产,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案情回顾

王女士和李先生是夫妻关系,但在2016年李先生和张女士通过工作关系认识,并逐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而后二人一起开始合伙经商,一起经营了几家商铺。

而原配王女士对此全不知情,2018年,张女士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李先生为此支付了23万元。2020年,王女士忽然得知丈夫已经出轨多年还帮着小三购买了汽车,于是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返还丈夫所支付的23万元购车款。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辩称自己和李先生不属于情人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张先生支付的购车款不是赠与的,而是为了生意经营才购买。

但是,张女士却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为了生意经营购买的车辆,而王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丈夫和张女士存在情人关系且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23万元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的情况分析,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女士存在同居关系,为其购买20余万元的奥迪汽车,并将汽车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妻子王女士的合法财产,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张女士应当返还李先生为此支付的购车款2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购车款23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章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网公众号